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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日期: 2020-05-29 录入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水电管理,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着力提高水电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办学成本,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遵循“安全使用,科学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将逐步完善各二级单位水电计量系统,有序推进二级单位水电使用“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机制。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南通大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代表学校履行水电管理的具体职能,负责落实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水电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制定水电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学校水电计量及水电费用的收缴工作;负责开展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及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水电使用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水电经费的预决算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内使用的水电设施设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科学、安全、节约用水用电。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供水管网、供电线路和水电设施,不得擅自加装用水器具,不得擅自提高保险丝的电流等级等;有水电改造需求的,按照《南通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执行。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涉及水电改造的,工程竣工时应由后勤保障部参与验收,水电竣工资料交后勤保障部和档案馆备案。因工程建设,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应提前三天向后勤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保障部派专人进行停水、停电操作。

第九条 为保证水电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凡购置单体空调和大功率(单件功率超过3kW,多件总功率超过10kW)用电设备时须进行负荷报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保障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购置使用。

第十条 为确保学校大型活动的水电供应,承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将情况通报后勤保障部,以便做好水电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配电间、水泵房、强电井等水电保障重点部位,严禁在以上部位及周边堆放可能危及水电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 外单位(包括个体经营、施工企业)未经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内私接水电。凡因业务需求要在校内取用水电的,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后勤保障部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域使用有安全隐患或影响线路安全的电器设备,各类电器设备应按规范使用,节约用电。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使用水电严格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空调器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南通大学空调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六条 根据南通市水务公司、供电公司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学校供水管网、供电线路损耗以及水电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因素,确定学校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将按照政府部门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用水用电按照省教育厅文件下达免费水电指标,超过指标部分按实收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周转房、宿舍实行装表计量,全额收费,水电费用由财务处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不能从工资中代扣水电费的用户,由后勤保障部开具收款通知单,用户直接缴费至财务处。

第十九条 店面房、充电桩、洗衣房、通信设施设备等其它校内商业网点一律单独安装水电表,由后勤保障部抄表,按实收费。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或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其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的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及临时用水用电原则上须单独装表计量,全额收费;不具备装表条件的,经后勤保障部确认后,按工程结算定额数值收取水电费,项目结算时由财务处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科研使用水电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办公教学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有偿服务的(体育场馆、教室租用等),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应纳入服务成本。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逐步完善各二级单位水电计量系统,科学稳步推进“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机制,对水电使用定额管理。实行定额管理后,二级单位的年度用水用电指标由学校统一划拨,超指标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节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水节电措施,避免本单位内部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时,要进行节水节电的评估或专题论证。鼓励推广使用能效等级高的水电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在用水用电设计安装的过程中,应选用配套环保型的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

第二十七条 校园绿化应优先使用河水和非传统水源,确因条件限制使用自来水的,应规范使用,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校区配电间的管理,使配电间功率因数调整到0.91.0,达到最佳节电状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或个人未经后勤保障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内私接水电,否则以盗水、盗电论处。盗水、盗电行为包括:

1.擅自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擅自在供电线路及设施上私接电线。

2.擅自拆除、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学校管理部门加封的水电计量装置铅封。

3.绕越计量装置用水用电,或者故意干扰或损坏水电计量装置正常运行。

4.故意删除、修改水电计量信息。

5.外单位校园用水用电未办理相关手续。

6.校内单位或个人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

7.采用其它手段盗水、盗电。

第三十条 水电管理部门或抄收人员未按用户类别执行相应水电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追缴全部费用,并承担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收款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规定时间前未结清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所属管理部门负责追缴拖欠的水电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校外用水用电单位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凡因违规用水用电造成学校设施设备损坏或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所属管理部门及外单位使用人、责任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三条 当计量户的用水用电设施设备或地点发生变更时,应到后勤保障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变更前后期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原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章使用水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对节水节电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通大学水电管理暂行办法》(通大后管〔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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