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规定,自2016年11月01日起,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南通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首先,要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生育信息,然后,在发生生育费用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这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刷卡结算。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基金按限额支付。超过限额的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医保账户不能支付生育费用。在非参保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须在发生费用的当年度内,携带相关证件和就医资料,到市政务中心3、4、8号窗口审核报销。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原《南通大学医疗管理办法》(通大后管〔2009〕3号)规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所需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并符合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普通病房床位费等学校不再予以报销。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待遇详见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jsnt.lss.gov.cn)医保之窗栏目。
特此通知。
后勤保障部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