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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经营性用房(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0-05-20 录入员:

为加强经营性用房(地)的规范管理,提高房屋和场地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经营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南通大学后勤保障部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对经营性用房(地)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拟定管理细则;协助学校招标办进行对外招租;监管承租人依法合规经营;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各类应急实操演练。

 

第二条 经营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理员,负责经营性用房(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安全责任;负责租金收缴工作;协助能源服务中心抄表、收缴水电费;协助工商、税务、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或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与监管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经营服务中心协助南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经营性用房(地)进行招租。

1.经营性用房(地)招投标工作由经营服务中心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拟定招标方案,报后勤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招标时间和租赁期限。房屋招标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原则上实行三年一招、一年一签的管理办法,即三年招标一次,三年内每年签订合同。为了维护校园稳定和增加学校收益,出租房三年一轮到期后,可以有条件延租,租金原则上须在上一轮合同租金的基础上提高15%,延租合同一年一签,延租最多不超过两年。如因政府或学校总体规划需要拆除或房屋性质改变为非经营性用房(地)不能续签的,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满五年的房屋以及出租满三年的场地,必须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

3.对上一轮合同履行好、诚实守信、服务业绩好、无安全隐患的承租户,可以由学校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在下一轮招投标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营性用房(地)出租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管理措施。经营性用房(地)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20%收取,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完全履行合同,在合同结束后15天内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按3000元标准收取,水电费每学期收取一次,合同结束后,水电费全部结清,则15天内退还水电费押金。

 

第五条 经营性用房(地)租赁合同的签订

1.后勤保障部经营服务中心负责签订租赁合同。

2.本着“先交钱、后用房”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按照合同一次性缴纳全年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水电费押金。

3.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户必须签订承诺书。

4.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户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5.延租合同签订时,承租户必须签订谈判记录。

 

第三章 合同终止条件

 

第六条 承租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门面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1.擅自分租、分包或变相转租、转让他人的;

2.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不听劝阻改正的;

4.经营有碍校园环境、人身安全或其他违禁项目的;

5.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其他违反合同规定、安全责任书条款以及门面房经营守则内容,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学校声誉的。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南通大学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后勤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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