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成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各学院、部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疫情防控联络员等。
第二条 我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后勤保障部公共卫生管理科,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是公共卫生管理科负责人。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监控与疫情报告体系,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1.学生中发生传染病疫情:学生患传染病,由班主任、辅导员立即报告所在学院,所在学院的传染病疫情防控联络员立即报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同时报告后勤保障部公卫卫生管理科。
2.教职工中发生传染病疫情:教职工患传染病,所在单位传染病疫情防控联络员立即报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保卫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后勤保障部),同时报告后勤保障部公共卫生管理科。
第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名或连续3天内有多名学生(5人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按照第三条流程进行上报。
第五条 在校学生、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及自觉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发生时,立即向班主任、辅导员或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第三条流程进行上报。
第六条后勤保障部医疗服务中心应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学校的相关单位有序做好防控工作。
第九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各单位须及时上报,任何人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流程图: